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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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下列一、二所示事項,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
一、原告前於94年11月10日查報之被告在大陸地區送達處所(即名片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嶺廈管理區54號),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
二、原告請於文到五日內,查報被告之最新送達處所。如無法查得,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以利訴訟進行。
☆☆原告所留手機電話,經書記官多次連絡無果,請隨時與法院
連絡、或注意訴訟文書送達,俾免有礙訴訟進行、及結案速度,而影響台端自身權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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