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股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02│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0││├──┼───────────────┼──────────────┼────┼───┼────┼───┤│003│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8││├──┼───────────────┼──────────────┼────┼───┼────┼───┤│004│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3││├──┼───────────────┼──────────────┼────┼───┼────┼───┤│005│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66││├──┼───────────────┼──────────────┼────┼───┼────┼───┤│006│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9││├──┼───────────────┼──────────────┼────┼───┼────┼───┤│007│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6││├──┼───────────────┼──────────────┼────┼───┼────┼───┤│008│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8││├──┼───────────────┼──────────────┼────┼───┼────┼───┤│009│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87││├──┼───────────────┼──────────────┼────┼───┼────┼───┤│010│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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