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

債權人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百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晨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其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債務人於積欠管理費期間在債權人管理社區內有不動產之相關證明、㈡債務人范晨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雖據提出異動索引文件,陳明異動索引可證明云云。惟債務人於108年9月2日將房屋移轉登記第三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債權人請求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管理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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