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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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張安 被告 王文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