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櫟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櫟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18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自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前倒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倒車,適告訴人 許佩伃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在該處停等欲左轉,見狀閃避不及,被告所駕甲車撞及告訴人所騎乙車,告訴人因此受有右手中指擦傷、左大拇指擦傷、右腳踝擦傷、右小腿挫傷及拉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113年10月28日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32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余冠瑩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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