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 廖鍾秀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憨 之繼承人、 楊杉 之繼承人、廖O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先父 鍾假黎 與債務人等均為台東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債權人為債務人代繳地價稅,債務人未給付代繳地價稅共計新臺幣7,356元,屢經催討能置之不理,爰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聲請狀上僅載債務人 黃憨之 繼承人、楊杉之繼承人、廖O之繼承人,惟未記載渠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且未提出渠等為台東祭祀公業管理人及債權人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其為台東祭祀公業管理人及債權人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08年7月18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據補正。是本件聲請之釋明程度不足,且債務人究為何人亦不特定,是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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