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榮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額85,303元包含轉列為本公司呆帳之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則貴公司請求以85,303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約款,及受讓金額之明細。
二、債務人潘榮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