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96號異議人 胡曼琳 即 胡秀琴 相對人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1年9月4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異議人應於
101年9月24日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1年9月26日始行提出異議,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其異議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