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宏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給聲請人之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