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玲玲
施美貞 陳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