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泰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泰慶分別於①民國95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計付。及於②民國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131,073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5,989元│吳泰慶│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24日起│││├──┼─────┼─────┼──────┼──────┼───────┤│002│85,084元│同上│自民國95年1│同上│同上│││││1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泰慶│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85,084元││2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