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徐敏健 即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原告提起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
2月9日民事補正狀追加訴請確認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賴安國 、被告 黃昭仁 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該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上開追加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