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776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潘奐竹
被告 黃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為年息2.095%)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