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邱泓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8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肆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