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月、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47399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11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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