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230號上訴人 林芃芃 (兼 蔡玉珠 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芊 (兼蔡玉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驍騎 (兼蔡玉珠之承受訴訟人)
顏冰心
林陳舜玉 林世忠
林玉葉 楊雪夜 陳兩維
陳昭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陳建至 律師被上訴人 林玉霜
林文玲 林忠志 林凱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下稱○○000號)部分:
㈠三大房於87年2月13日簽訂第七次林家族市場停車場三處:內湖
市場、東坡小雅、成功嶺之分產協議(下稱系爭市場分產協議)時,其中內湖商場坐落之基地即○○000號土地及其上之建物,係登記於屬何房之何人名下?㈡又於系爭市場分產協議後,原○○000號土地及其上之建物係移轉
登記於屬何房之何人名下?關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下稱各稱
○○○○段000、000、000、000、000、000號,合稱系爭○○○○段土地)部分:
㈠原台北縣○○○○○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下各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6筆土地,於重測後之地號是否依序為○○○○00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㈡系爭土城建安段土地其中:
⒈○○○000、000、000、000號(即○○○○000、000、000、000號)等
4筆地,由承買人 林義忠 ( 林耀德 借林義忠名義移轉過戶)、 林張麥花 與出賣人 鄧金朝 於77年5月12日簽訂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由林義忠、林張麥花承買各1/2持分,並辦理移轉登記及申報土地增值稅,惟林張麥花、林義忠、鄧金朝於77年9月7日簽立撤銷買賣協議書,並致函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後,臺北縣稅捐處於77年9月12日函覆林張麥花、林義忠、鄧金朝,核准撤銷77年5月13日收件之系爭5月12日契約移轉登記案,嗣後上開4筆土地是否即移轉登記為五房所有?如是,係何時、登記於五房何人名下?⒉○○○000、00000號(即○○○○段000、000號)等2筆土地,鄧金朝
於77年11月10日設定抵押權予權利人林張麥花1/2、林耀德1/2,上開2筆土地是否移轉登記為五房所有?如是,係何時、登記於五房何人名下?關於三大房於103年6月5日共同簽署 林氏 親屬分產協議書(下稱
系爭分產協議書),其中第一類共有財產(即附表1、2)部分:
⒈就附表1(道路地及水權基地、建物)部分:
⑴依系爭分產協議書第2條第1項之約定,三大房是否同意依「40%
、30%、30%」之原則,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各房分別共有?⑵上訴人抗辯之○○000號土地及系爭○○○○段土地等爭議,是否均與
附表1之土地無關,而不影響附表1之分配?⒉就附表2(非道路地)部分:
⑴依系爭分產協議書第2條第2項第1、2、3、4款之約定,三大房
係同意按103年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附表2土地之價值,區分為等值之10份,再由大房、四房、五房以抽籤方式,各分得4份、3份、3份?⑵如○○000號土地係已分歸五房取得之財產,將之列入附表2,而
依上開方式分配之結果,是否因侵害五房之權利,而影響分配之公平性?關於系爭分產協議書,其中第二類共有財產(即附表3)部分:
⒈依系爭分產協議書第3條第1項之約定,三大房是否均同意已分
配財產(參附表3)應依歷次分產協議書內容履行分配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事宜?⒉上訴人抗辯之系爭土城建安段土地爭議,如將此爭議部分排除
,是否即不影響附表3其餘部分按前揭約定之分配?關於系爭分產協議書,其中第三類共有財產(即附表4)部分:
⒈依系爭分產協議書第4條之約定,三大房是否均同意出售附表4
之土地?⒉附表4之土地是否業已出售?價金是否已分配完畢?⒊上訴人抗辯之○○000號土地及系爭○○○○段土地等爭議,是否均與
附表4之土地無關,而不影響附表4之出售及分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