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20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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