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光欽 即 陳科逞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龍 即陳科逞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靜怡 即陳科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科逞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12,914元,及其中新臺幣270,927元,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