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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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監宣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47號聲請人劉○○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詠瑜 律師相對人甲○○(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惟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0年3月2日死亡,此有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淑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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