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6號附民原告 歐秀蘭 附民被告 施瓊雲
施瓊華 施瓊麗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86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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