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黃秀霞 訴訟代理人 詹孟周 被告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漏水予以修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即原告預估修繕所需費用);另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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