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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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3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博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繼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廖繼吉」或「 廖継吉 」?並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