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王建發 被告 王建興 兼訴訟代理人 王陳金里 被告 王麗珠
王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2,644元(計算式:4,565,067+600,
039+232,560+2,167,596+1,460,682+18萬+6,700=9,212,6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