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84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陳俊成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俊成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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