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2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被告的行為是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
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以一因果關係歷
程未中斷之行為,侵入住宅後行竊,為一行為犯二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竊盜未遂罪,聲請意旨認應分論併罰
,容有誤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55條、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