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郭芸秀 (更名前原姓名: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顏琨霖 被告 黃笑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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