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東方燦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威典展覽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15日│197,631元│AI0000000││││司藍偉琛│限公司中工分行│││││├──┼─────────┼─────────┼──────┼──────┼──────┼──┤│002│威典展覽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31日│12,516元│AI0000000││││司藍偉琛│限公司中工分行│││││├──┼─────────┼─────────┼──────┼──────┼──────┼──┤│003│威典展覽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5日│230,000元│AI0000000││││司藍偉琛│限公司中工分行│││││├──┼─────────┼─────────┼──────┼──────┼──────┼──┤│004│威典展覽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5日│5,858元│AI0000000││││司藍偉琛│限公司中工分行│││││├──┼─────────┼─────────┼──────┼──────┼──────┼──┤│005│威典展覽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5日│10,395元│AI0000000││││司藍偉琛│限公司中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