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邑芳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478號、109年度偵字第17712號、109年度偵字第2357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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