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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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洪 筱綺
洪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洪筱綺 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0間邀同債務人洪春
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42萬8,72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洪筱綺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33萬5,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春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春發、洪│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335,000元│筱綺│4月1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春發、洪│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5,000元│筱綺│5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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