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債權人 盧品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莉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90,640元與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不符,請釋明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債務人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20,640元,已償還35,000元,應尚餘85,640元)
二、請提出完整之存證信函,又依提出存證信函所載:「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該存證信函係於民國108年9月2日寄出,則台端現請求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