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王鳳起 被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農場被告花蓮縣農田水利會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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