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彭宸威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黃仲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黃仲毅 僅就附表編號1、2債務負保證人責任,請說明連帶給付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仲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仲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