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松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松英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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