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3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韻棻
陳紹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錢德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壹佰玖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