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廓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威驊
一、債務人黎廓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黎廓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威驊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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