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5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穀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依據本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5月起、以新臺幣371,988元、分80期、年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清償借款。後債務人與債權人就本次債務協商另訂變更契約書,約定將元積欠債權人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併入本金,貸款金額變更為346,604元;變更本次債務協商之授信期間由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2年1月10日止,延長為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15日,以及變更年利率為百分之3.88,除前開更改部分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站債務協商
7.74%)及信貸契約1(借款金額15萬,利率15%,占債務協商
31.09%)及信貸契約2(借款金額30萬,利率9.99%,占債務協商61.17%)組成,併此敘明。
四、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另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息。
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5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04,77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再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5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06,16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七、綜上所述,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今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債務協商明細、變更契約書、現金卡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3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穀祥│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6076元││月1日起││││││├──────┼──────┼──────────┤││││自民國96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5日起│月31日││├──┼────┼─────┼──────┼──────┼──────────┤│002│新臺幣│張穀祥│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5%│││104779元││月15日起│││├──┼────┼─────┼──────┼──────┼──────────┤│003│新臺幣│張穀祥│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06164元││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穀祥│自民國9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104779元││月1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穀祥│自民國9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06164元││月1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