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俊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