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徐鴻欽

被告 徐如常

徐炳輝

徐驪ㄦ

徐宏

徐屏祥

徐炳煌

徐雪麗

徐火烈

徐禮鳳

徐源

徐宏

徐玉淵

徐明鋒

徐滄浪

張進吉

徐青森

徐重文

徐重堀

徐正道

徐烱晃

徐伯旭

徐成業

徐超群

徐錦蒼

徐紹垣

徐紹裘

徐紹壁

徐清鴻

徐漢成

徐清進

徐如川

徐松暉

徐煥

徐唯軒

徐汝鍛

徐滄淮

林洋正

陳折

洪西姿

林蓉締

徐志豪

徐湘怡

徐國恩

徐晨益

陳寶雲

徐鉛堯

徐子程

徐茂翔

徐南新

徐佩樺

徐德農

徐三泰

被告 謝新隆

上列抗告人(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本件抗告人雖日後具狀(抗告狀)減縮被告為九人,且漏列被告謝新隆(買主)。本院認仍不影響原裁定整筆土地(單一、全部所有權)交易之訴訟標的認定。

若屬律師代理( 葉日謙 不是律師?不宜以送達代收人)?宜自行繳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