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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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債權人 游林阿菊 債務人 蘇金 和不詳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 蘇金和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柒拾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之送達地址,或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蘇金和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