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文政 、 程蘇珊 、程 張瑞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程文政、程蘇珊、 程張瑞貞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三、請提出支票(票號:CK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依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所載,系爭借款新臺幣(下同)350,
000元之借款人僅為程文政,100,000元之借款人為程文政及程蘇珊,請釋明對程張瑞貞請求給付450,000元之依據,並釋明對程蘇珊請求逾100,000元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