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貞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