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小芳 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10月至109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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