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解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調解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