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文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