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上訴人 胡鎮金 (即原告) 胡錢金
胡結金 胡維金 胡發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