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賀琬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9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2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3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4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5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6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7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8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9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10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Z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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