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陳豊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銓鴻
黃子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伍角參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