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聲請人 蓋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和杰陳雅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和杰、陳雅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票號:0000000、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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