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 徐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瑄 即祥 林行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怡瑄即 祥林行 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被告 林承彥 、 豆朝福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