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啓民 代理人 曾偉哲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簡芳敏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更多裁判書